一、基本情况
******医院位于位于宜城市自忠路155号,预计其病房医技综合楼建成后拥有地上停车位160************学校等高校临床教学基地。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现行标准执行情况
******医院停车场正式标准的的通知》(宜价函[2017]4号),其停车场收费标准为:
1.普通中、小型机动车: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1分钟到4小时5元,4小时到24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标准计收;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1分钟到4小时3元,4小时到24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标准计收。
(二)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医院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我局正式受理定调价申请。
(三)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两个岗亭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四)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调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价字〔2018〕31号)等相关规定。
******医院院内停车秩序,确保就诊患者就医。
三、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1.小、中型车辆: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1小时至2小时内(含)收费3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2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至4小时内(含)收费2元,4小时后按正常计费标准收取,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6.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7.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风险评估情况:一是停车服务车位增加,能更好地服务于民、方便于患者,有利于社会效益提升;二是收费标准对比原收费免费时长更长、标准降低。由原来的“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拉长到“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由原来的“31分钟到4小时5元,4小时到24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降低到“1小时至2小时内(含)收费3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三是对新能源汽车优惠力度更大。多数规定2小时免费,2小时后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收费,本方案2-4小时减半收费。综合评估,本方案无风险。
(二)执行时间:拟调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8月7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宜城市发改局物价管理股(邮编:441400)
(二)联系电话:0710-******
(三)邮箱:******
******改革局
2024年7月30日
******医院位于位于宜城市自忠路155号,预计其病房医技综合楼建成后拥有地上停车位160************学校等高校临床教学基地。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现行标准执行情况
******医院停车场正式标准的的通知》(宜价函[2017]4号),其停车场收费标准为:
1.普通中、小型机动车: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1分钟到4小时5元,4小时到24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标准计收;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1分钟到4小时3元,4小时到24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标准计收。
(二)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医院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我局正式受理定调价申请。
(三)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两个岗亭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四)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调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价字〔2018〕31号)等相关规定。
******医院院内停车秩序,确保就诊患者就医。
三、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1.小、中型车辆: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1小时至2小时内(含)收费3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2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至4小时内(含)收费2元,4小时后按正常计费标准收取,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6.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7.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风险评估情况:一是停车服务车位增加,能更好地服务于民、方便于患者,有利于社会效益提升;二是收费标准对比原收费免费时长更长、标准降低。由原来的“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拉长到“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由原来的“31分钟到4小时5元,4小时到24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降低到“1小时至2小时内(含)收费3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三是对新能源汽车优惠力度更大。多数规定2小时免费,2小时后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收费,本方案2-4小时减半收费。综合评估,本方案无风险。
(二)执行时间:拟调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8月7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宜城市发改局物价管理股(邮编:441400)
(二)联系电话:0710-******
(三)邮箱:******
******改革局
2024年7月30日